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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四川省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管理办法(暂行)》以及国家、省卫健委关于开展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
1.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2.献血之日起三年后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3.累计献血量达到800毫升及以上,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父母,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不能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血液成本价。
1.凡年龄未满18周岁或者超过55周岁的患者;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的患者。
二、无偿献血计量方式
(一)捐献全血的,其无偿献血量按照捐献全血血量计算。
(二)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捐献单采血小板的,其无偿献血量折合为全血捐献量。2010年1月1日前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折合为800毫升全血,2010年1月1日起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折合为200毫升全血。
三、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标准
(一)献血偿还报销
献全血按照手工分离红细胞悬液价格标准进行偿还报销;献单采血小板按照单采血小板价格标准进行偿还报销,本人用血符合终身不限量政策时,按实际用血费用全额报销。
(二)用血退费报销
年龄未满18周岁或超过55周岁的患者,或四类血液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患者享受血液成本价,当同时满足年龄、血液病的时候,只能享受一种,不叠加退费。
(三)同一患者既可以享受献血偿还报销又可以享受用血退费报销政策时,应先抵扣献血量后,余下部分再享受退费报销,报账总金额不能超出实际用血总费用。
四、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费用报销时需要材料:
1.无偿献血证
2.本人和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用血证明(主管医生开具,医院盖鲜章)
4.用血原始发票报销联(如果是电子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5.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用血者与非献血者办理时需提供)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时需要材料:
1.无偿献血证
2.献血者、领款人身份证和用血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临床用血减免承诺书或献血者与用血者之间的有效关系证明
4.医院用血证明(主管医生开具,医院盖鲜章)
5.用血原始发票报销联(如果是电子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6.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用血者与非献血者办理时需提供)
(三)年龄未满 18 周岁或超过55 周岁的患者用血费用报销需要材料:
1.本人和领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用血证明(主管医生开具,医院盖鲜章)
3.用血原始发票报销联(如果是电子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四)四类血液病患者用血费用报销时需要材料:
1.本人和领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病情证明
3.医院用血证明(主管医生开具,医院盖鲜章)
4.用血原始发票报销联(如果是电子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不足三个月的新生儿身份证明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2.有效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由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若无法提供,可由献血者本人填写临床用血减免承诺书。
3.如果不是电子发票,一般需要收发票原件,给用血者复印发票,注明“血费报销,原件已收”字样,加盖公章。或者是收其他报销机构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五、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方式
(一)德阳市内用血报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直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4 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后直接在血费报销窗口办理医疗用血报销事项。
(二)省内异地用血报销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亲属在省内异地用血后,可自行选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办理血费报销,具体按照《四川省方便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异地用血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献血地与用血地报销政策不一致的,应当以献血地报销政策执行。选择在我市办理的,需在所属区(市、县)指定的血费报销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报销。
(三)省外异地用血报销
省外献血证由献血地负责报销。献血者可通过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微信小程序端)血费跨省异地减免办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办理。
六、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办理流程和审批
(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原则上在出院后一年内办理。用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在医院内醒目位置公示血费报销的相关内容,对需要用血的患者提前告知需准备的报销材料,落实专人、专门窗口负责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二)用血报销费用由报销机构垫付,直接与用血者结算,自办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支付。
七、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监督管理
血费报销专项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报销对象、报销资料、报销标准等,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查报批手续,严禁套取献血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套取献血资金的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相关政策如发生变化,本细则将及时作出调整。本细则由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